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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交件標準 | |
申領:適用于現有企業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申領排污許可證、注銷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領排污證等情形 | |||
1 | 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1.必交;2.該申請表必須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 | |
2 | 自行監測方案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3 | 承諾書 | 1.必交;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 |
4 | 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 | 必交 | |
5 |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社會信用代碼證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6 | 排污口規范化情況說明 | 必交 | |
7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或排污評估報告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8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環保備案登記證明文件(環保備案的函/環保備案登記表/環保備案登記意見的函)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9 | 排污權交易資料 | 1.選交;2.涉及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必交;3.原件核對 | |
10 | 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 1.選交;2.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必交。 | |
11 |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委托書 | 1.選交;2.委托辦理必交。 | |
延續:適用于正常營運期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提出延續申請的情形 | |||
1 | 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1.必交;2.該申請表必須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 | |
2 | 承諾書 | 1.必交;2.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 |
3 | 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 | 必交 | |
4 | 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 1.必交;2.核發機關作出延續決定并換發排污許可證同時收回原件。 | |
5 |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6 |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委托書 | 1.選交;2.委托辦理必交 | |
變更:適用于已核發許可證且處于有效期的排污單位,因企業自身或國家法規政策調整,造成許可事項(因技改、擴建)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信息的情形 | |||
1 | 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1.必交;2.該申請表必須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 | |
2 | 承諾書 | 1.必交;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 |
3 | 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 | 必交 | |
4 | 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 1.必交;2.核發機關作出變更決定并換發排污許可證同時收回原件。 | |
5 |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6 | 排污口規范化情況說明 | 1.選交;2.涉及排污口變更的,必交;3.原件核對。 | |
7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或排污評估報告 | 1.選交;2.變更事項涉及重新環評(含改、擴建項目)的,必交;3.原件核對。 | |
8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發辦〔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環保備案登記證明文件(環保備案的函/環保備案登記表/環保備案登記意見的函) | 1.選交;2.變更事項涉及重新環評(含改、擴建項目)的,必交;3.原件核對。 | |
9 |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核定與分配審批確認表或排污權交易資料 | 1.選交;2.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污總量發生變化的,或者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必交;3.原件核對 | |
10 | 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 1.選交;2.涉及污染治理設施變更的,必交;3.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 |
11 | 單位名稱或單位法人代表變更備案資料 | 1.選交;2.涉及單位名稱或單位法人代表變更的,必交;3.原件核對 | |
12 |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委托書 | 1.選交;2.委托辦理必交 | |
遺失補辦:適用于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情形 | |||
1 | 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 1.選交;2.適用于國家排污許可證發生損毀的情形,申請單位提交材料包括序號1、2、4。 | |
2 |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1.必交;2.原件核對。 | |
3 | 排污許可證遺失聲明 | 1.選交;2.適用于國家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的情形,申請單位提交材料包括序號2-4。 | |
4 |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委托書 | 1.選交;2.委托辦理必交 | |
備注:1.若申請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提交相關必交材料,需根據環保部門意見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2.是否需提交上述“選交”資料,排污單位應根據項目環評批復、排污評估報告、驗收意見等實際現狀進行判斷。 3.排污口規范化情況說明樣板可在南海一點通環境保護局板塊下載,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參照模板填寫。 |